桃園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推廣本市文學及閱讀風氣,補助個人及團體辦理文學出版、文學推廣及閱讀推廣相關活動,特定此第二期實施計畫。
依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補助要點辦理https://law.tycg.gov.tw/LawContent.aspx?id=GL002460
一、補助對象:
(一)申請補助資格:
1.設籍本市之文學閱讀推廣活動者。
2.本市立案之出版事業、學術研究機構、文學及藝文相關團體、法人。
3.非設籍本市之個人或非於本市立案之事業、機構、團體或法人,而其申請計畫有助於推廣本市文學閱讀活動者。
(二)前項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予補助:
1.政府機關、政黨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、捐助人之組織。
2.於本局尚有前案逾期未結。
3.申請計畫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用。
(三)同一申請者或申請單位於每期提送之補助申請案件限一件,且該年度以獲補助一案為限,若第一期申請通過,則不可申請第二期。
二、申請期限及方式:自即日起至113年6月11日前,親送或以掛號寄送申請計畫書,向本局提出申請。(以掛號寄送方式提出申請者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受理)
電子檔請寄送至10037683@mail.tycg.gov.tw,或提供媒介等方式存取。
三、補助項目與內容:
(一)文學出版:含創作及翻譯。
(二)文學及閱讀推廣
四、核定補助計畫之實施期程:自本局核定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。
五、審查:
(一)初審:
1.同一補助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,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。
2..申請者提出申請後,由本局就申請者資格、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等書面資料進行初審,未符合者,由本局通知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不予受理。
(二)複審:
1.通過初審者,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,並議決補助金額。
2.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局邀請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之或聘請專家學者組成,並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