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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06-02 | 點閱數: 22

一、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,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,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
       機關實務運作,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」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,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
       上限規範。

二、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

    1.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。

    2.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4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因有急
       迫必要性,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,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,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。

    3.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(正常+加班)上限 12 小時,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。

三、補休期限: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
四、覈實加班、適時關懷: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,並考量急迫、必要及合理性,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,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
       息,並適時關懷,避免超時工作。

五、例外情形及實務案例請參考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