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
依據本局113年11月15日桃教小字第1130113910號函辦理。
二、
依據「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」及「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」,學校 應由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(原住民族語為高級)以 上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從事本土語文教學,且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已納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指標,倘貴校閩南語文 課程尚有不合格教師授課者或預估114學年度尚無合格閩語 師資,請務必派員參加,本局將列入後續相關本土語文師資 列管填報依據。
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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